12月26日金融一線消息,據山東高法官微,2024年12月2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深圳市分行原資深專家易景安受賄案,對被告人易景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易景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易景安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副行長、建行廣東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審批貸款、承攬業務等方麵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汽車、房產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05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景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易景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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